台湾增订经济间谍罪 防止核心技术被窃取

台湾增订经济间谍罪防止核心技术被窃取台湾政府今天(17日)通过法案修正案,增订经济间谍罪,以防止来自中国大陆等“境外敌对势力”的经济间谍活动,窃取其芯片等核心技术。综合路透社和中时新闻网报道,行政院今天通过国安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增订经济间谍罪,规定对那些向中国大陆或“境外敌对势力”泄露核心技术的人处以最高12年监禁,1亿元(新台币,下同,约480万新元)的罚款;另外,也增订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域外使用罪,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5000万元罚款。台湾行政院官员称,法案将加强防止中国大陆等“境外敌对势力”对台湾核心技术营业秘密的侵害,并加强相关业务人员赴中国大陆的审查;另外针对中国大陆企业有绕道第三地来台从事业务活动的情事,且屡有中资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故提出两岸条例修法。官员称,此次修法有六大重点,包括核心关键技术的经济间谍罪;为“境外”发展组织,及为“境外”侵害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行为案件,其第一审分别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违反国安法之犯罪案件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同时,受政府一定程度委托、补助或出资从事核心关键技术者的赴大陆审查;法案也明确化大陆企业绕道来台从事业务活动提高罚则,以及违法大陆企业及中资来台人头罚责。台湾行政院发言人罗秉成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转述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称,高科技产业是台湾重要经济命脉,近年来,红色供应链渗透台湾产业情形严重,各种手段磁吸台湾高科技人才,窃取台湾核心关键技术。苏贞昌说,上述对台湾资讯安全、经济利益都造成相当大的危害,为保护高科技产业,防止重要高科技技术外流,有必要在法制面,建立更严密、完善的防线。发布:2022年2月17日2:37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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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为防止中国大陆窃取高科技技术,行政院会周四(17日)通过「国安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

在台湾,为防止中国大陆窃取台湾高科技技术,行政院会周四(17日)通过「国安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经济间谍罪,最高可判12年徒刑、并罚款新台币1亿元。⁣行政院发言人罗秉成表示,高科技产业是台湾重要的经济命脉,近年来红色供应链渗透台湾产业的情形愈来愈严重,以各种手段磁吸台湾高科技人才,窃取国家关键核心技术。⁣罗秉成说:我举个例,譬如说台积电大家都知道是「护国神山」,他的技术领先全球。他的技术如果被窃密是影响重大的,但是他的技术也有等级之分,尤其是现在非常先进的制程2纳米。如果这个2纳米经过国科会,他议定程序认定,是属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话,就不能只用原来营业秘密法那样的强度来保障。如果到达这样一个国家关键核心技术被人家窃密,这个时候会有刑责的加重跟罚额的提高,是5年起跳,最重可以判到12年。⁣报导:自由亚洲粤语rfacantonese⁣#中共间谍⁣#台湾⁣#国安法⁣#两岸关系⁣#两岸关系条例#台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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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全法初审 经济间谍罪最重可判12年

台安全法初审经济间谍罪最重可判12年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4月7日)完成《国家安全法》审查,新增“经济间谍罪”,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者最高可处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最高1亿元(新台币,下同,471.88万新元)罚金,且未遂犯也可罚。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为防堵中国大陆窃取、挖角台湾关键技术或人才,内政委员会民进党籍召委张宏陆今日召开委员会,第二度并案审查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以行政院版本条文为基础完成审查。据台湾《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新增“经济间谍罪”,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陆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来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草案也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规定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陆港澳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力。为避免“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侦查时二次外泄,这次修正也让检察官侦办此类案件时可以适用《营业秘密法》的侦查保密令规定,且规定法院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关于罚则,经济间谍罪,违者可处五至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1亿元罚金;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者可处三至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5000万元罚金。上述两罪未遂犯也可罚之。草案也明定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弹性调整,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最高罚金时,得在所得利益二至十倍范围内加重,不过法人已尽力防止犯罪行为发生者不在此限。在完成条文审查后,张宏陆最后宣读决议国安法审查完竣,提交立法院会处理,不过因部分条文仍有保留,送院会前仍须交党团协商。发布:2022年4月7日2:3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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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规定受政府资助逾50%核心技术人员 拟经许可方可赴陆

台规定受政府资助逾50%核心技术人员拟经许可方可赴陆台湾政府计划修改法案,规定受政府资助经费超过50%的核心技术计划人员,在前往中国大陆前必须获得政府许可。综合台湾《经济日报》和中央社报道,台湾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星期五(12月30日)预告草案指出,当局将设置21至27人审议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国科会主委兼任,委员将包含国防、情报、中国大陆事务及司法机关代表,以及具领导型技术、或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产业专家等,审议会负责认定核心关键技术。同时,子法草案也规定,受政府资助的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人员,赴中国大陆前需申请许可,国科会草案将受政府资助的“一定基准”,订为政府资助经费超过50%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发展,由内政部移民署受理。草案预告期至明年3月1日止。为保护台湾经济的优势,今年6月8日台湾总统蔡英文公布修正“国家安全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重点在于针对为外国或敌对势力不法窃取台湾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情事,加重罚则,并授权国科会订定相关子法。国科会星期五发布新闻稿指出,为明确台湾核心关键技术范围,国安法授权国科会订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子法,草案规划设置“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邀集产官学研专家共同认定台湾核心关键技术,完成后将由行政院公告生效。据草案,国科会须设立核心关键技术办公室,持续追踪研析台内、外关键技术发展,依法研拟可能的关键技术项目,必要时得咨询产官学研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国科会主委吴政忠透过新闻稿称,两项子法历经审慎研议,期间邀集各部会办理协商会议,他亲自拜会公协会及业界意见领袖与大专院校校长等,且召开多次沟通会议,希望完善子法草案内容,凝聚各界共识。吴政忠强调,在核心关键技术的认定上,国科会将持续以维护经济安全的立场及兼顾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就法规施行情形滚动检讨评估,在保护台湾重要关键技术的同时,使台湾成为国际可信赖的伙伴。发布:2022年12月31日8:49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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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涉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陆应经许可

台内政部:涉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陆应经许可台湾内政部预告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份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增订涉及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人员进入大陆地区应经许可。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根据台行政院公报资讯网,预告期间从今年12月1日到明年1月30日止。台内政部在修正目的中指出,这项办法是内政部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订定,作为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份人员进入大陆地区审查作业的依据。内政部称,修正重点中,增订涉及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是这项办法所称“特定身份人员”。为符实务管理需要,草案中明定,相关机关应将进入大陆地区应经许可的人员,造具名册通知内政部移民署,并应通知当事人。此外,草案中也增订,涉及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需在大陆地区有设户籍的配偶或近亲,或是到大陆从事与业务相关交流活动或会议、经所属机关遴派或同意出席专案活动或会议等,才可申请进入大陆地区。同时,为建立公务员申请赴陆及返台通报的完整管理机制,草案中增订,各机关收到通报表后,应将通报表上传“公务人员赴陆许可线上申请系统”方式,传送主管机关。发布:2022年12月4日5:0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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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大陆应经许可

台湾地区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大陆应经许可(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4日电)内政部预告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增订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人员,进入大陆地区应经许可;为管理需要,各机关应造册通知移民署及当事人。根据行政院公报资讯网,内政部预告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预告期间从今年12月1日到明年1月30日止。内政部在修正目的中指出,这项办法是内政部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订定,作为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审查作业的依据。内政部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在今年6月8日修正公布。其中,第9条针对受政府机关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以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明定其进入大陆地区应经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组成的审查会审查许可、返台后通报规定及相关罚则。内政部表示,为因应实务需求与健全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的管理机制,因此修正这项办法。修正重点中,增订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是这项办法所称「特定身分人员」。内政部说,为符实务管理需要,草案中明定,相关机关应将进入大陆地区应经许可的人员,造具名册通知内政部移民署,并应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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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规定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陆须经审查许可

台修法规定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陆须经审查许可台湾今天(20日)通过两岸条例修正,规定涉及台湾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人员前往中国大陆前须经审查会许可,同时要求大陆企业来台从事业务活动须经主管机关许可。综合台湾《联合报》和《自由时报》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明定受台湾政府委托、辅助或出资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台湾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三年者,如要前往中国大陆地区,须经审查会许可。此外,修法也针对中国大陆企业绕道第三地及借人头在台湾投资或进行业务,明定管理机制。根据法规,中企或中企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如果要来台湾从事业务活动,都需要经过主管机关许可,若违反可处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台的人头也被列为处罚对象,最高也可处三年有期徒刑。修法也明确,若替中国大陆或境外敌对势力窃取台湾核心技术的营业机密,最终可判处12年监禁,1亿元(新台币,下同,465万新元)罚款。若犯罪所得超过罚金最多额,将根据所得利益的两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另外,修法也增订“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法者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发布:2022年5月20日2:2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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