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索带案 被告终极上诉判词「不应被裁定罪成」】

【香港首宗索带案被告终极上诉判词「不应被裁定罪成」】2019年一名地产经纪于11月在铜锣湾波斯富街搜出身带48条索带(台译:束带),被裁定「管有适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判囚5个半月,也是香港首宗因带有索带定罪的案件。被告于2021年10月于高等法院驳回上诉,被告在上诉终审法院,今(15日)终审法院裁定上诉得直,表示「管有适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只对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而索带目的并非作为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被告不应被裁定罪成。判词指出,若就若就条文中的「非法用途」,给予不受限制的诠释,会令条例的涵盖范围变得极广阔,令相关罪行实际上成为「思想罪行」(thoughtcrime),不符合条文的立法历史,最后判词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般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和李文瀚、常任法官纪立信和议。By#香港#反送中#索带案关注备用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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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带判囚案地产经纪终极上诉得直https://bit.ly/3z7E3XD2019年11月,地产经纪在示威场合附近被搜出48条索带,审讯后被裁定《简易治罪程序条例》第17条「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个半月,成为首宗管有索带罪成判囚的案件。他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诉,皆遭高院上诉庭驳回。他续上诉至终审法院获受理,经上月聆讯后,终审庭今(15日)裁定上诉得直。法官裁定涉案48条6英寸长的塑胶索带不属第17条的涵盖范围内,涉案索带不是为束缚人身而制造,不属束缚人身工具的类别;它亦不是攻击性武器,也不是适合作非法进入的工具。因此,上诉人不应在第17条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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