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修正案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在对草案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后,草案二审稿提出,有“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根据草案一审稿,“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为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并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草案二审稿将“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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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刑法修正案 从重处罚严重行贿情形

中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从重处罚严重行贿情形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据中新网报道,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星期五(12月29日)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案共八条,实际修改内容为七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修正案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说,修正案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负责人表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针对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比如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做好衔接和平衡。上述负责人说,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要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2月22日在记者会上说,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臧铁伟强调,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2023年12月30日1:0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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