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 | 法官指判刑要考虑预谋行为并识别出「黑武士」

47人颠覆案法官指判刑要考虑预谋行为并识别出「黑武士」47人颠覆政权案进入第二日求情,第一被告戴耀廷的代表律师继续陈词,指出戴耀廷在2020年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不应作为量刑因素。律师指出,外界有人对戴耀廷发起初选作出谴责,但法庭不是道德审判的地方,更无关政治,法官应只考虑被告的犯罪活动判刑。律师认为,如果戴耀廷在法例生效前被带到法庭,法官只能判他无罪释放,别无他选,如果判刑考虑了被告在国安法生效前的所作所为,变相令法例有追溯力。法官陈仲衡举例,如果他和另外两名法官打劫银行,而这个犯罪计划在他脑内已策划一年,考虑判刑时这是否属于无关的因素。法官陈庆伟亦指出,犯罪计划如果已部署一年,法庭在考虑串谋犯罪的判刑时,应该纳入考虑。法官在庭上又重申,裁决理由书已确认,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是非法手段。律师就指,否决手段在国安法生效前并非刑事罪行,判刑时不应考虑,但法官说,对律师的立场有保留,又强调不是要以思想入罪,但要考虑对方有预谋的行为。法官表示,既然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非法手段,判刑要识别出当中的「黑武士」。律师说,国安法生效后,参与初选的人数众多,亦有政党,他们都不受控于戴耀廷,无人可以制止后续发展,强调戴耀廷在否决预算案上没有角色,他并非议员,无份投票,无法控制议员最终的投票决定。法官质疑律师是否将「组织者」的矛盾指向第二被告区诺轩,律师回应,无意将焦点落在任何人身上。2024-06-261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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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法官指戴耀廷于国安法生效前行为提供环境衡量罪行

47人颠覆案法官指戴耀廷于国安法生效前行为提供环境衡量罪行47人颠覆政权案上月裁决后,今日起处理求情。首被告戴耀廷的代表律师在庭上提到,《香港国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起生效,法例生效前戴耀廷的行为不应被视作量刑因素。法官就表示,戴耀廷在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环境让法例衡量罪行的严重性,又指议员「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本身就是不恰当行为。辩方律师说,戴耀廷在初选的角色是法律学者,并非串谋犯罪者,有别于买凶杀人案的主脑,负责指使行凶及获益,戴耀廷的角色有重大差别。法官就指出,如果将戴耀廷视作本案的「其他参与者」会是大胆的想法。对于3月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列明,《香港国安法》罪行的罚则,亦适用于串谋犯相同罪行,律师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没有追溯力,相关条文并不适用。戴耀廷代表律师未完成陈词,聆讯明日继续。2024-06-25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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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法官一致不接纳国安法生效前事情与戴耀廷犯罪无关

47人颠覆案法官一致不接纳国安法生效前事情与戴耀廷犯罪无关47人颠覆政权案进入第二日求情,第一被告戴耀廷的代表律师完成陈词。法官一致不接纳《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事情与戴耀廷犯罪行为无关,亦不接纳《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戴耀廷已没有角色,律师亦毋须再讨论内地法律是否作为本地量刑参考。戴耀廷的代表律师说,戴耀廷从未提倡使用暴力,又指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戴耀廷的话语权或角色不比其他被告大,没有控制其他人,反问其他被告单因为他而参与初选,这是否合理的说法。律师又引述《国安法》实施初段,部分官员和行会成员指初选「仅可能」违法,但并不确认,法官质疑生效初期怎会有人能够提出确实答案。律师重申,戴耀廷真诚地误信「35+计划」并非违法,因此实施《香港国安法》后未有全权交予其他人接手;但法官质疑戴耀廷仍然透过Whatsapp通知其他参与者不要谈及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又指戴耀廷提出的「揽炒十步曲」最后两步,亦已反映以违法为目标。律师呈上4封求情信,包括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弘毅和首席讲师张达明等,提到戴耀廷作为法律学者过去发布多篇文献,为社会和教会作出不少贡献。2024-06-26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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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法官指区诺轩非「举报人」最多考虑减五至六成刑期47人颠覆政权案下午完成处理首5名被告求情,下周二将处理另一批被告求情。第四被告钟锦麟的代表律师求情说,希望法庭可给予一半刑期扣减。法官提到,钟锦麟在庭上的证供不及第二被告区诺轩有用,律师就指,钟锦麟的证供至少有助控方举证。代表第5名被告吴政亨的代表律师说,吴政亨是政治「局外人」,只一直强调民主派要在立法会选举中取得过半议席,从来无提出要否决财政预算案。律师又说,当时的环境大家都希望有一条出路,被告对于谋划亦没有强烈感觉,希望法官判刑时可以作重要考虑。法官回应,底线是吴政亨属于其中一个知悉串谋行为的人。至于第二被告区诺轩,代表律师在下午休庭前补充说,希望法庭给予区诺轩一半的刑期扣减,并考虑引用《香港国安法》第33条进一步扣减刑期。法官认为区诺轩如果并非「举报人」,最多只会考虑将刑期减至五至六成。2024-06-2617:5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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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控方指污点证人可被视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47人颠覆政权案上月底裁决后,今日起处理求情。对于法官要求控方就各人在案中角色轻重表态,控方表示,被告的刑罚等级取决于他们的角色,刑罚等级亦提到最低及最高判刑,如果控方表明各人的角色,等同就量刑给予意见,并不适合。但控方可以协助法庭在判断各人角色时涉及哪些因素,例如首要份子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或领导者。法官李运腾指出,《香港国安法》第33条提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被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控方解释,在案中以污点证人身份作供,可被视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首被告戴耀廷代表律师认为,法庭应判处当事人监禁两年,即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最低的3年刑期,并考虑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他指出,本案控告的是「串谋」罪行,法庭要考虑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串谋」的判刑原则,而要达致串谋必定会多于一人涉案,即使案件有策划者,亦必定是两人或以上。法庭今日起先处理首五名被告的求情,其中法官裁决时曾指戴耀廷是本案的主脑。区诺轩、赵家贤及钟锦麟,有份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第五被告吴政亨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024-06-2515: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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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今起听取求情法官称量刑需考虑被告参与程度47人颠覆政权案今日起听取认罪及罪成被告求情,首5名被告被告先求情,分别是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及被裁定罪成的吴政亨,预计需时3日处理。高等法院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听取求情,开庭先处理量刑的法律问题,法官李运腾问控方是否同意,即使各被告被控相同的串谋罪行,法官量刑时仍需考虑他们不同的参与程度,他举例,如果有被告买凶杀人,虽然没有亲手犯案,但仍被视作主谋,参与程度较重。控方说,认同法官的理解。对于各人的量刑,控方亦引述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指出,干犯串谋罪行的人士,可处的刑罚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本案有47名被告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另外31人认罪,即共有45人罪成。2024-06-25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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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控方首称被告《国安法》生效前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官质疑不公https://bit.ly/45Ems86踏入审讯第59天,处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包括该原则是否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控方表示,区诺轩和戴耀廷于2020年1月的饭局已达成串谋协议,有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的「共同目的」,而被告当时同意滥用立法会议员职权,或涉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认为共谋者于《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可用来指证被告干犯本案控罪。惟法官质疑,饭局上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区诺轩亦称与戴耀廷目的不同;又指控方已处理本案两年半,但开审50多天才首称被告《国安法》生效前或早已违法,质疑对被告造成不公。控方亦援引一宗1950年的美国上诉法院案例,指控罪生效前的言行可纳为「共谋者原则」下的证据,但同意是控方能找到的唯一案例,遭法官质疑案例不适用于本案。辩方则批评,控方于法律争议阶段才突提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指控是「不公平至极」,又强调《国安法》生效前讨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不构成任何罪行,故共谋者原则不可能适用。▌第十五周审讯整理控方传毕证人押5.29处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https://bit.ly/3IsES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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