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会案 7被告获准就其中一项控罪部分理据上诉至终院
818集会案7被告获准就其中一项控罪部分理据上诉至终院民阵在2019年8月18日举行维园流水式集会案,黎智英、李柱铭、李卓人等7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缓刑或入狱8至18个月,7人上诉后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上诉就被驳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其后分别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院法院的证明书。上诉庭颁下判词,拒绝律政司申请,但批准被告一方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部分理据上诉至终院。律政司就案中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认为《公安条例》中「组织」的定义值得由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诠释,上诉庭指有关法律问题早前已获处理,因此拒绝批许可予律政司。另外,上诉庭认为7人提出的部分问题则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于是向7人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黎智英申请讼费则被拒。黎智英等7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或缓刑。上诉庭早前裁定7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得直,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分别监禁5至12个月,但「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就维持原判。2023-12-081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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