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8人作出具威吓性营业行为判囚及社服令
健身中心8人作出具威吓性营业行为判囚及社服令一间健身中心的1名董事及7名职员,因销售健身服务时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监4个月至27个月,以及10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需向案中受害人合共赔偿约69万元,是相关条例2013年修订以来,同类案件的最高刑期。法官姚勋智判刑时斥责被告以不同手法威吓事主,案情严重,并要求事主拍下影片声明自己是自愿购买健身合约,否则不准离开健身中心,批评被告犯案手法纯熟,加上事件涉及非法禁锢、恐吓等,对服务业造成不良影响,判刑必须有阻吓性。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不良营商手法调查课监督蒋依莉欢迎法庭的判刑,她说,被告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旺角一间健身中心向顾客推销服务时,以具威吓销售手法迫使18名消费者,包括10名学生,合共购买82万元健身服务合约。蒋依莉说,被告诱使受害人到楼上健身中心进行问卷调查,但当受害人填写问题后就声称是健身合约,并迫使他们转帐付款,海关希望是次判刑能替受害人讨回公道,并提醒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提高警觉。2022-11-102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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