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

中国拟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星期五(7月21日)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拟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据中新社报道,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本次修订将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简政放权工作也得到推进。《征求意见稿》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行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称,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该部门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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