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经济日报: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经济日报第五版文章指出,总体来看,我国初步建立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三位一体”的顶层制度设计,以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保护认证3个维度的具体落实办法,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了我国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制度基础。然而,面对数据跨境业务的多元主体、多样需求、多变场景,现行规则体系在实践层面仍然存在系统性不足、操作性不强、协调性不够、国际衔接度低等问题,尚有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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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和吸引力

经济日报: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和吸引力经济日报文章称,未来,随着越来越多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会更加多元化、交易会日趋活跃,债券市场流动性和吸引力将不断增强。一个交易活跃、深度广度不断增强的债券市场将有助于市场价格发现,畅通政策传导,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平衡好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与监管能力提升关系,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更深层次改革与更宽领域开放,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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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

经济日报: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经济日报文章称,我国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仍受制于科技创新体系开放程度不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不畅、配套政策不完善等短板和弱项,亟须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和现实需要进行优化调整。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瞄准科研人员的现实关切,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人才引进来、留得住、用得好。可加大离岸创新中心、国际化科技孵化平台等新型跨境平台建设力度,动态调整与优化科技政策,推动全球高端人才和高端科技前沿走近中国,以全球视野、国际标准推进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国际科创中心。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在开放环境中筑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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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经济日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经济日报第七版文章指出,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资源交易运行的“道路桥梁”,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所谓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如何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建议,尽快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提高合规内控系统信息化要求,进行强制性风险披露要求,并提高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完善业务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与引领市场需求;加大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人民币跨境支付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力推动信息网络、大数据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经济数据生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打造更高权威的金融数据聚集枢纽和领先的数据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要素的多向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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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金观平:着力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经济日报金观平:着力打造“投资中国”品牌】经济日报头版文章指出,近年来,我国通过搭建进博会、服贸会、链博会等合作平台,深化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塑造了“投资中国”品牌,全方位展示了中国资源禀赋、产业基础、营商环境,成为各国投资者走进中国、了解中国、投资中国的重要渠道。但也要看到,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既要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扩大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开放,保障内外资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要积极回应外资企业诉求,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问题。同时,还要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往来,提升外籍人员来华经商、学习、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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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争取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人行:争取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人民银行国际司负责人周宇表示,正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争取形成一个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明确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统一监管合规口径,让外资机构有更清晰规则指引。他表示,在符合金融安全和数据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帮助外资金融机构降低数据跨境的合规成本,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周宇表示,中国在移动支付方面全球领先,但中外支付习惯不同,很多外国人在内地遇到支付困难,近期已出台多项优化支付服务措施。2024-03-2016: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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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从严打击违规减持经济日报第五版文章指出,随着此次减持规则的修改完善,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行为有望被进一步规制,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新规也将大大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稳定性。只有将制度层面的“震慑力”转化为监管实践的“战斗力”,才能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信心。一方面,要打足监管的“提前量”,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教育培训,强化合规意识,不再让“不熟悉规则”“操作失误”之类的诡辩成为违规减持的“挡箭牌”,压紧压实“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震慑,用足用好规则赋予的监管权力,综合运用自律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对各类违规减持行为精准识别、严肃追责,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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