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的通报》显示,9家险企因持续丰富保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的通报》显示,9家险企因持续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被“表扬”,15家险企因保险产品设计不符合“报行合一”的基本原则、产品管理不到位、精算假设不审慎等问题被点名“批评”。《通报》还就人身保险公司提升产品供给质量提出四项要求,包括落实产品管理主体责任、提升精算管理水平、规范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抓好通报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专家认为,《通报》明确保险公司管理、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未来的工作要求等标准,对险企经营有指导作用,有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证券日报)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从业界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2024版“负面清单”包

从业界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2024版“负面清单”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四部分,共94条,较2023年版新增5条、删减1条,新增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其中,产品条款表述类的新增1条,即: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监管部门要求,各人身险公司认真对照“负面清单”持续加强对产品精算工作的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各公司总精算师要切实履职尽责,持续提升专业性、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做好产品的全周期管理。(券中社)

封面图片

【人身保险产品2024版“负面清单”下发 新增禁令指向“费率及精算”】

【人身保险产品2024版“负面清单”下发新增禁令指向“费率及精算”】从业界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2024版“负面清单”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四部分,共94条,较2023年版新增5条、删减1条,新增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其中,产品条款表述类的新增1条,即: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监管部门要求,各人身险公司认真对照“负面清单”持续加强对产品精算工作的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各公司总精算师要切实履职尽责,持续提升专业性、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做好产品的全周期管理。(券中社)

封面图片

人身保险产品 2024 版 “负面清单” 下发 新增禁令指向 “费率及精算”

人身保险产品2024版“负面清单”下发新增禁令指向“费率及精算”近日,记者从业界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2024版“负面清单”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四部分,共94条,较2023年版新增5条、删减1条,新增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其中,产品条款表述类的新增1条,即: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券中社)

封面图片

近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修订后的《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征求

近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修订后的《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征求意见稿)》。受访专家表示,对于保险业这一典型的数据密集型行业,监管部门持续推进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数据的流通与价值释放,提高监管效率,意味着保险业加速进入“大数据”监管时代。长期来看,扩展数据收集内容,标准化数据收集质量,结合大数据等监管科技的应用,有助于实施更精准的监管。(证券日报)

封面图片

数据共享对于商业保险风险管理、优化理赔具有重大意义。商业健康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诸多问题困扰着各家保险公司。打破基本医保与

数据共享对于商业保险风险管理、优化理赔具有重大意义。商业健康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诸多问题困扰着各家保险公司。打破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险之间的信息壁垒,对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对保险公司而言,打通医保数据将为商业健康险产品创新提供土壤。若能够掌握并科学使用更多数据,保险公司可以在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环节提升精细化水平。此外,数据共享能帮助保险公司有效解决庞大的亚健康人群以及慢病人群保险产品的风控问题。保险公司就可以把风险管理的重点放在健康风险的主动管理上,形成以健康管理为理念的新的健康保险设计逻辑,为保险产品设计与开发打开更广阔的市场。

封面图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