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后做起交警指挥交通

男子醉驾后做起交警指挥交通近日,上海宝山警方查获了一起令人哭笑不得醉驾案件。公共视频显示,一辆黑色轿车先是突然冲向了旁边的车道,险些一头撞向迎面驶来的面包车。急刹车之后,黑色轿车又倒车回到了原来的车道,继续行驶了不到50米后,索性将车停在路中央,堵住后方来车,自己却下车当起了“热心市民”,还指挥起交通,引导后方车辆绕道而行。民警到场后,将这位司机控制。经检测,黑色轿车驾驶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最终,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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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醉驾 后做起 交警指挥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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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刑

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刑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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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剑龙委员:#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醉驾入刑标准是否应提高#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接受@中国新闻周刊 采访时表示,每年醉

皮剑龙委员:#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醉驾入刑标准是否应提高#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每年醉驾犯罪超过30万件,连续四年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醉驾虽是微罪,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同时,加大行政处罚措施,比如吊销执照一定的年限。频道:@chiguada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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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中国官方: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中国官方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明定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据中国央视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星期一(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下周四(12月28日)起施行。报道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中国多家媒体在社交媒体微博上转发了有关《意见》的报道。有网民说:“这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怎么界定。”也有网民批评:“酒驾都可以情节轻微了,其他的我想都不敢想。”2023年12月18日10:0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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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醉驾、危险驾驶及重过失严重伤人三罪存在想像竞合关系

中院:醉驾、危险驾驶及重过失严重伤人三罪存在想像竞合关系#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2019年8月4日凌晨时份,甲明知自己曾饮用酒精饮料,仍驾驶其轻型汽车,沿友谊大桥往澳门方向的左车道行驶。当时甲的汽车行驶在被害人乙的电单车后方。甲因受酒精影响未能适当控制车速,从后撞及乙的电单车车尾,导致乙倒地受伤。意外发生后,甲即时下车察看并知悉乙受伤,但甲为逃避事件责任及避免被揭发酒后驾驶,便随即驾驶汽车逃离现场,亦没有报警处理。初级法院刑事法庭经过庭审后...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KbLMN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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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有这些情形从重处理

醉驾有这些情形从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发布,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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