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9月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中国9月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中国决定从9月1日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中国商务部星期一(7月31日)在官网上公布,受影响的飞行器包括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000克或空机重量大于4000克,并具有特定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在临时管制期间,对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中国也将从9月1日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受影响的物项包括特定航空发动机、激光器、红外成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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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四部门: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公告全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1)免温控型;(2)能量大于80毫焦(mJ);(3)稳定度优于15%;(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3年7月31日...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74117.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74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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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无人机及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指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在视距以外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7千克或空机重量>4千克,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限制值;(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nm、650nm、730nm、860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mK;(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发射功率或参考口径大于一定要求;(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307/20230703424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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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公告: 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四部门发布公告: 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日前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四大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该公告将「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携带的红外线相机噪声等小温差(NETD)小于40mK、可支援非认证载荷等特定无人机」列入了管制范围,管制将从2023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投稿:@ZaiHuaBot频道:@TestFligh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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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公告大疆回应:严格遵守执行对于新出台的出口管制的公告,大疆31日在回应《环球时报》记者问询时表示,大疆作为一家全球化企业,在出口管制领域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大疆一直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及其他业务所在国或地区所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新公告将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可支持非认证载荷等特定无人机列入出口管制范围。并指出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而同日出台的《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指出,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其中包括“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指定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对于公告的相关要求,大疆方面表示,大疆始终致力于设计、开发、制造民用无人机产品。自成立之初,我们一直坚决反对将我司产品和技术用于任何军事或战争用途。我们从未设计和制造过军事用途的产品和设备,也从未在任何国家推销或销售我们的产品用于军事冲突或战争。我们也将严格遵守中国政府今日发布的无人机临时出口管制政策,确保全面合规,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让科技更好造福人类。...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74163.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741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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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将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四部门联合发文将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第27、28号公告,对部分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机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在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不符要求。•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发动机;•用于无人机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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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无人机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不针对特定国家中国商务部强调,中国星期一(7月31日)公布的无人机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商务部在官网以答记者问形式说,中国官方已经就出口管制措施,向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说:“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发言人也说,近年来,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宽,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中国作为无人机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适度扩大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发言人强调,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将民用无人机用于军事目的,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商务部也强调,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都可以正常出口。未来,对于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出口企业,主管部门将积极采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合规出口。中国决定从9月1日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中国也将从9月1日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央视旗下微博账号“玉渊谭天”和观察者网报道,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对反无人机系统实施出口管制。中国商务部曾在4月强调,中国生产的无人机并没有被出口到乌克兰战场,并批评美国“毫无根据地散布有关中国无人机出口的虚假信息,对中国企业造谣抹黑”。商务部也说,中国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据路透社报道,中国拥有规模庞大的无人机制造业,相关产品也出口到美国等多个市场。美国国会在2019年禁止五角大楼购买或使用中国制造的无人机及零部件。美国议员曾指出,超过50%在美国销售的无人机由中国无人机公司大疆制造,大疆无人机也是美国公共安全机构最常使用的无人机。大疆针对上述出口管制措施告诉观察者网:“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国政府今日发布的无人机临时出口管制政策,确保全面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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