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官员说市民若明知是「国家秘密」仍丢弃是触犯法例

23条立法官员说市民若明知是「国家秘密」仍丢弃是触犯法例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的4节会议在傍晚结束,明日继续开会。对于草案加入「公众利益」作为指明披露「国家秘密」的免责辩护,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有关门槛相当高,包括目的要是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者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威胁,而且披露相关国家秘密所照顾的公众利益,要明显重于不作出披露,同时亦要符合多项情况,包括是否有替代披露并属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例如将秘密告之政府高层人员,让对方作出披露等。民建联陈克勤关注市民若拾获「国家秘密」后,丢弃至垃圾筒,会否触犯法例。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回应指,若市民获得「国家秘密」后,应该尽快交予警方,若明知是「国家秘密」但仍丢弃在街上,就会符合条文中「放弃对该文件或物品的管有」,触犯法例,所以不应随意丢弃。2024-03-09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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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建议完善法例包括「保护国家秘密」及防范间谍行为《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建议完善现有法例,包括「保护国家秘密」以及防范「间谍」行为的相关罪行。有关「国家秘密」定义方面,文件提到,参考不同国家做法,在其他涉及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敏感资料,甚至不涉及任何特定领域,只要在不当披露后,相当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资料,亦可能会被视为「国家秘密」。政府提出「国家秘密」涵盖7类事项,包括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等的秘密;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或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非法披露」及相关罪行方面,包括非法获取、管有或披露国家秘密都被禁止。政府亦提出完善「间谍活动」罪,针对包括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另外,新增与「间谍」行为相关的罪行,指出任何人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及接受有关组织的利益,极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建议立法针对成为有关组织的成员、向该组织提供实质支援或接受由该组织提供的实质利益。2024-01-3013: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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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要考虑披露国家秘密所照顾公众利益及是否基于紧急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草案订出国家秘密的定义包括,关乎中国或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的秘密;关乎中国国防建设或中国武装力量的秘密;关乎中国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关乎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中国或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至于关乎中国或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发展、科学技术的秘密;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活动的秘密;以及关乎中央与特区之间关系的秘密,亦属国家秘密范畴。草案又订明「指明披露」的涵义,包括要考虑其目的是否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亦要考虑披露国家秘密所照顾的公众利益,以及是否基于紧急情况。条文提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可处监禁5年,如具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可处监禁7年。非法管有国家秘密可处监禁3年,具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则可处监禁5年。公职人员如在离开特区时管有国家秘密,意图危害国家安全,亦可处监禁7年。而非法披露因间谍活动所得资料等,就可处监禁10年。2024-03-081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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