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梁爱诗:以重大公众利益作抗辩 做法「有好有不好」

23条立法梁爱诗:以重大公众利益作抗辩做法「有好有不好」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展开1个月咨询,本月底完结。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相比2003年,社会目前对国家安全已有相当认识,自从香港国安法通过后,国家安全已不再是陌生话题,亦了解到法例对生活及人权没有甚么影响,1个月的咨询期是希望可以尽快完成立法。她形容社会现时对23条立法的关注度,甚至不及4月实施的首阶段即弃塑胶管制。对于政府考虑加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披露国家机密的抗辩理由,梁爱诗在一个电视节目表示,做法「有好有不好」,好的是可以令公众较安心,但各人对「公众利益」的理解很主观,亦不是人人都会在行事前先看法律,加入该抗辩理由,反而可能令人更易误堕法网。至于日后法律条文是否应该清楚定义何谓「公众利益」,梁爱诗说有保留,她解释国家安全的情况随时会改变,作出定义反会有所限制,令敌对势力可以钻空子,认为由法官因应案件的情况自行解释更为适合。梁爱诗又指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一定涉及武力,有时语言甚至社交媒体的影响力亦很大。她又说立法建议加入引起中国与香港居民间的仇视、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作为煽动意图的元素,并不是走回头路。2024-02-24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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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抗辩《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明日结束,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政府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明确列入《基本法》第23条的相关立法条文内,期望制定法例时,条文涵义要清晰,例如窃取国家秘密罪,要清楚列明何谓「国家秘密」,因为一般市民对如何辨别哪些资料涉及国家安全没有具体认识,希望当局在制定相关条文草案后,继续解说及进一步咨询业界和公众意见。协会表示,就23条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应尽的宪制责任,协会对此表示支持,认同特区政府就防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好立法工作。立法应在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及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市民正常生活与商业活动及权益,受到合法保障,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港人继续享有《基本法》赋与的各项自由并不、也不应互相排斥。2024-02-2717: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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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林定国:积极研究公众利益抗辩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当局正积极研究有关「窃取国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但强调必须有凌驾性和非常紧急,确保不会被滥用。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相关披露事宜利益必须大于国家安全,他以一个极端例子作例,如保安局局长是特务,政策会害死很多人,传媒别无他法下必须揭露。咨询文件又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会否矫枉过正,林定国指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与提出意见不同,若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违法。2024-02-031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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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曾钰成称公众利益可否为抗辩理由政府说法模糊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报章撰文,指出政府官员就基本法23条立法有关「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行的解释,未能完全释除公众特别是传媒工作者的疑虑,他关注,由谁来判定某项资料的披露,属于「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谁对「国家安全」解释有最后权威。他又指出,政府对「公众利益」是否可以成为抗辩理由的说法有点模糊,法案条文应对此有具体规定。曾钰成又关注,将「煽动意图」写在法案里,会否造成过大的打击面,他举例指,个别人士或族群之间的争吵,很可能会引起相互间的敌意,是否也会构成「煽动意图」,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曾钰成指出,全国人大5.28日决定,香港经历了2014年的违法「占中」和2019年的「修例风波」,令社会认识到,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及迫切性。今次立法除了履行基本法第23条指明的责任外,还要全方位应对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立法应涵盖更广泛的国家安全问题,认为是适当而必须。不过,他指出,在社会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市民对立法建议有疑虑是很自然的,他们提出的问题、质疑以至批评,与盲目攻击和恶意煽动,有本质上的分别。为了保证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得到广大市民支持,他呼吁政府必须将市民真正关注的问题,与反对力量的敌意攻击区别开来,不应一听到负面评论,便以对敌斗争的态度去打压。2024-02-06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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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汤家骅:以公众利益作答辩理由在法理上不成立《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展开,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留意到有关以「公众利益」作为答辩理由的讨论,他个人认为,有关说法在法理上不成立,认为如果是伤害国家安全的事就不会是公众利益,不能成为答辩理由。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谭耀宗说,社会对23条立法、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已有共识,大家都想尽快去做,尽快完成咨询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2024-01-311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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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李浩然称窃取国家机密以公众利益作豁免理由较为通行政府在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指出,根据普通法,如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国」罪,却没有于合理时间内把所知向当局披露,即属干犯「隐匿叛国」。文件建议,将「隐匿叛国」罪行编纂为成文法则。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李浩然在本台节目《千禧年代》表示,政府在2003年首次计划就23条立法时,并没有处理「隐匿叛国」罪行,认为今次立法处理是合适做法。他指出,这20多年期间很多普通法系统,有关罪行慢慢形成了一个更加重要地位,亦有受关注的案件出现。他强调,普通法系统本身也有类似罪名。就有关窃取国家机密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李浩然认为,基于公众利益作为豁免理由是比较通行的做法,至于豁免标准就要研究,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大量普通法国家,包括英国的最新立法,也是将门槛提得越来越高,因此何为公众利益要小心处理。对于传媒披露行政会议消息,会否涉及违反国家秘密的罪行,李浩然说,这关乎刑事罪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有没有犯罪意图、有没有伤害到国家安全、有否权限披露,这也是法庭一直以来的定罪要求。2024-02-0110:39:46(1)感谢来自某频道的投稿!吃瓜俱乐部@ChiGua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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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拟加入公众利益免责辩护香港特区政府考虑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中加入公众利益免责辩护,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行的人能以此作为免责辩护的抗辩理由,但港府表明相关门槛很高。综合香港yahoo新闻、星岛日报等报道,香港政府上个月就23条立法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结果星期三(3月6日)出炉。港府在咨询结果的文件说,考虑在草案中采纳四项提议,包括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的国安罪行,“应属罪加一等”;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加入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免责辩护;就保护国家秘密,引入类似“资料的保障”的条文;“间谍活动”罪应涵盖无人机等作为。针对以“公众利益”为由进行免责辩护,文件说,所谓的公众利益必须是“很重大的公众利益”,而有关公众利益会大于国家安全风险,“门槛应该是很高的,而不是为了单纯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大部分情况下未必符合这一门槛。香港保安局长邓炳强上个月受访时曾举例说,“如果保安局局长是特务,原来没有人知道,危害(国安)很厉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没有其他办法披露”,这种极端情况就可能构成公众利益抗辩理由。但如果只是官员私生活不检点,不构成国安风险,只是“家庭安全风险”。文件也提到,港府考虑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如涉及勾结外部势力,应属罪加一等;“间谍活动”罪方面,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接近、查察、从上方或下方越过、进入或接达禁地,或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的情况,应将无人机等工具纳入。文件说,港府也会考虑收紧囚犯获得提早释放的门槛;完善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订明可应对、打击、阻吓及防止潜逃行为,并促使潜逃人士回港接受执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研究制定措施以保障处理涉及国安案件或工作的人员。文件还提到,大部分回应23条立法的民众都支持就某些罪行设立相称的域外法律效力。2024年3月6日2:1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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