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过高诉讼费与澳门特区公共秩序不相容 香港法院判决仅获部分确认
判处过高诉讼费与澳门特区公共秩序不相容香港法院判决仅获部分确认#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甲和乙针对丙公司和丁公司向澳门特区中级法院申请审查与确认香港特区法院所作的多份判决,该等判决判处丙和丁向乙支付1,256,678.20港元,其中146,054.00港元是工作意外的损害赔偿金额,其他部分则包括利息、诉讼费用及无理和压迫性诉讼的赔偿费用等。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后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02条第2款规定妨碍确认...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3AdigY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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