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付喜国:在金融稳定法等立法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付喜国:在金融稳定法等立法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付喜国拟提交一份关于在金融稳定法等立法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他建议,在金融稳定法中强化存款保险机构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处置措施;强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制度;明确存款保险监测预警机制,拓展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的范围,促进风险早识别、早发现、早暴露、早处置。同时,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修订中,从不同角度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现存款保险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衔接,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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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金融稳定法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完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在“总则”中对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作出规定,相应删去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等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完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和监管问责,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协同水平;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早期纠正。三是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此外,草案二审稿还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完善,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关于相关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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