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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职责等,具体从5方面对评估实施作出规定。一是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明确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确定权责。强调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经办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作出了过渡性措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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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主要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二是对实施评估的人员明确具体要求。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等管理措施要求。三是对评估使用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提出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四是对评估遵照的流程予以规范明确。确定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5个环节,对每个环节实施作出规范性要求。此外,对其他评估情形、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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